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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信诈骗型中供卡人掐卡的行为性质如上所述,供卡人违反用卡人的意志,通过掐卡行为导致用卡人不能随时取款或转账,使供卡人可以随时取款或转账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成立条件。问题是,... 查看详情 >>
(三)行为对象的确定现在的问题是,可以随时取款或者转账这一利益,是否属于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盗窃罪或者诈骗罪的行为对象?有必要首先考察日本、德国的判例与理论。犯人甲于深夜侵入A女住... 查看详情 >>
不能不承认的是,上述为了罪刑均衡而将占有扩大到法律上的支配的观点,过于技巧化(事实上根本不存在与存款债权总额对应的现金),也遭到了一些学者的反对。即使承认对占有概念进行扩大解释的合... 查看详情 >>
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供卡人)将银行卡提供(出售、出租、出借等)给他人使用的现象比较多见,其中不少供卡人在得知银行卡汇入款项后,挂失旧卡补办新卡(以下简称“掐卡”)进而取款(取出现... 查看详情 >>
文丨周维平廖清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判要旨对行为人在收费公路出口人工通道处,多次采取跟车尾随过杆方式偷逃车辆通行费的性质认定,应坚持刑法客观主义立场,基于从客观到主观的分析进...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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